国电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电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南山区路灯管理所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粤0305执4275号

(2021)粤0305执恢116号

申请执行人:国电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西井路**崇新大厦**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7700355128B。

法定代表人:陈少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伟,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云霞,广东君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南山区路灯管理所,住所,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头环岛城管大楼**社会信用代码12440305G347815771。

法定代表人:梁招雀。

申请执行人国电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南山区路灯管理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深中法商终字第249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款项3148737.59元(人民币,下同)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执行案号为(2016)粤0305执4275号。在原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强制执行到2180279.46元并全部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除此以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已进入清算程序,故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终结该次执行程序。

在原案终结该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向本院支付款项1363102.5元;本院支付申请执行人1293910.39元,收取执行费37141.87元,退回被执行人32050.24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申请的事项已执行完毕,执行费共37141.87元已收取,本案应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粤0305执4275号、(2021)粤0305执恢116号案件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周 蕾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志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