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03财保410号
申请人:青岛捷能汽轮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瑞昌路168号汇通大厦二层。
法定代表人:宋艳秋,董事长。
被申请人:国电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诚通街26号院2号楼1918-1935室。
法定代表人:陈漫虹,董事长。
申请人青岛捷能汽轮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国电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9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已提交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青岛捷能汽轮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国电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9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青岛捷能汽轮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海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初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