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1283民初2083号之二
原告:江苏***电除尘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674887146T,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根思乡工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兴市新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国电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7700355128B,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城通街26号院2号楼1918-1935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电除尘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国电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8日立案,原告江苏***电除尘设备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江苏***电除尘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电除尘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62元,保全费2420元,合计5482元,由原告江苏***电除尘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已交)。
审 判 员 张 展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