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民终1206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中核国缆新能源邢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邢台县西黄村镇北会村北。
法定代表人:黎飞,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光大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沿江大道143号。
法定代表人:黄学军,董事长。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涞源县壮华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涞源县108国道北东内环东侧。
法定代表人:刘娜,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核新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兴隆街道场镇社区正街57号2幢1单元2号。
法定代表人:陈艳平,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核资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广安路9号院6号楼618室。
法定代表人:王宗理,董事长。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莱芜中核国缆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高庄街道办事处鄂牛路10号。
法定代表人:侯绪民,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尚义县中核国缆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尚义县新森服装服饰有限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杨桂成,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讷河金阳光伏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讷河市发改委2楼。
法定代表人:王宗理,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拉孜百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拉孜县老中尼路原商务局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何志虎,总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中核国缆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广安路9号院6号楼620室。
法定代表人:杨桂成,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玉林市中设国联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城站路89号东侧绿城园林住宅小区5幢1单元201房。
法定代表人:陈龙,总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核国缆成武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成武县天宫镇刘楼行政村。
法定代表人:侯绪民,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盈科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金珠西路158号世通阳光新城4幢3单元3层1号。
法定代表人:李正贵,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高光中核张家口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美人沟29号院1号楼4单元3层302。
法定代表人:侯绪民,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陈壮,男,196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王春凤,女,195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依安县。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刘娜,女,1984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国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1708-031。
诉讼代表人: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国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国建新能(浙江)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长兴路618号42幢3085室。
法定代表人:张松孝,董事长。
上诉人中核国缆新能源邢台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光大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涞源县壮华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中核新源科技有限公司、中核资源集团有限公司、莱芜中核国缆新能源有限公司、尚义县中核国缆新能源有限公司、讷河金阳光伏电力开发有限公司、拉孜百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中核国缆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玉林市中设国联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中核国缆成武新能源有限公司、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盈科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高光中核张家口新能源有限公司、陈壮、王春凤、刘娜、国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国建新能(浙江)物资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京民初1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二审立案过程中,上诉人中核国缆新能源邢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中核国缆新能源邢台有限公司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核国缆新能源邢台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包剑平
审判员 张杨民
审判员 张 娜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 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