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与国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民初191号
原告:***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市桥西区西坝岗104号。
法定代表人:刘晓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冬,北京朗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1708-031。
诉讼代表人:夏学义,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旭红,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鑫,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核国缆宣化县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宣化县崞村镇古峪口村。
法定代表人:侯绪民,总经理。
原告***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国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中核国缆宣化县新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原告***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刘国俊
审 判 员 王爱红
审 判 员 范 磊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 黄旭宁
书 记 员 明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