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民初191号
原告:***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市桥西区西坝岗104号。
法定代表人:刘晓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冬,北京朗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1708-031。
诉讼代表人:夏学义,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旭红,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鑫,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核国缆宣化县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宣化县崞村镇古峪口村。
法定代表人:侯绪民,总经理。
原告***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国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中核国缆宣化县新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原告***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刘国俊
审 判 员 王爱红
审 判 员 范 磊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 黄旭宁
书 记 员 明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