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国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等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民初189号

原告:***,男,1972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

被告:国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1708-031。

诉讼代表人:夏学义,国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文星,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鑫,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张家口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桥西区西坝岗104号。

法定代表人:刘晓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鸣,男,该公司纪委书记。

原告***与被告国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张家口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二百九十六元,减半收取一百四十八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王丽蕊
审  判  员   朱 华
审  判  员   吴博文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 官 助 理   李 湉
书  记  员   余志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