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民初189号
原告:***,男,1972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
被告:国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1708-031。
诉讼代表人:夏学义,国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文星,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鑫,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张家口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桥西区西坝岗104号。
法定代表人:刘晓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鸣,男,该公司纪委书记。
原告***与被告国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张家口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二百九十六元,减半收取一百四十八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王丽蕊
审 判 员 朱 华
审 判 员 吴博文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 官 助 理 李 湉
书 记 员 余志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