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京执9号 申请执行人:光大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沿江大道143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男,光大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涞源县壮华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涞源县108国道北东内环东侧。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中核新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兴隆街道场镇社区正街57号2幢1**2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中核资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广安路9号院6号楼618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莱芜中核国缆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高庄街道办事处鄂牛路10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中核国缆新能源邢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西黄村镇北会村北。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县中核国缆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县新森服装服饰有限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讷河金阳光伏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讷河市发改委2楼。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拉孜百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拉孜县老中尼路原商务局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北京中核国缆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广安路9号院6号楼620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玉林市中设国联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城站路89号东侧绿城园林住宅小区5幢1**201房。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中核国缆成武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成武县天宫镇**行政村。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盈科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金珠西路158号世通阳光新城4幢3**3层1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高光中核张家口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美人沟29号院1号楼4**3层302。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 被执行人:***,女,195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依安县。 被执行人:**,女,1984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 第三人:国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1708-031。 诉讼代表人: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国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第三人:国建新能(浙江)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长兴路618号42幢3085室。 法定代表人:***。 光大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涞源县壮华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中核新源科技有限公司、中核资源集团有限公司、莱芜中核国缆新能源有限公司、中核国缆新能源邢台有限公司、**县中核国缆新能源有限公司、讷河金阳光伏电力开发有限公司、拉孜百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中核国缆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玉林市中设国联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中核国缆成武新能源有限公司、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盈科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高光中核张家口新能源有限公司、**、***、**、国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国建新能(浙江)物资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4月23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京民初190号民事判决书由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邓 琳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