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京0113执5914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路冠沥青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华泰铭基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9日作出的(2019)京0113民初331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依法受理并立案,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319224.5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执行回案款46890元并发还给申请执行人,就剩余案款,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的证券信息、银行存款余额不足。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现本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9)京0113民初331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有权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之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中平
审判员 李 琳
审判员 单立勋
书记员 方鸿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