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京0102执2712号
申请执行人:华泰铭基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刘秀娟,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高碑店市。
华泰铭基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依据本院作出的(2019)京0102民初3410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华泰铭基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违约金等并要求加倍支付迟延债务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到庭,亦未实际履行。
2、本院对***作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均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3、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车辆、证券、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我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公积金缴纳情况,反馈结果为:无公积金开户记录。
4、本院电话告知申请执行人法定代表人上述执行情况及本案拟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
综上所述,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钦翥
审判员 郑炳汝
审判员 刘 昊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王志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