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京0113执5424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东源宏盛公路工程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大孙各庄镇赵家峪村委会西300米。
法定代表人:姚广,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顺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华泰铭基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29号维亚大厦12层034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北京东源宏盛公路工程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华泰铭基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13日作出的(2018)京0113民初1923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8年8月16日依法受理并立案,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378379元及利息。
就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反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银行存款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证券信息。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进行的工作,同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
本院认为,现本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京0113民初1923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有权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之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侯峰
审判员薛祥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