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名正元(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恒盛广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金名正元(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403民初2634号

原告:北京恒盛广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新镇原新街302号。

法定代表人:董保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超、梁婷,系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元(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林岩,职务总经理。

原告北京恒盛广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元(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9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恒盛广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8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北京恒盛广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毛文亮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冯 宁

书 记 员 沈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