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名正元(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新疆邦乐同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某某元(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兵0103民初1818号
原告:新疆邦乐同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昌吉市。
法定代表人:盖超,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元(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林岩,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新疆邦乐同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元(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新疆邦乐同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本院给予的七日缴费期限内未向本院缴纳诉讼费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新疆邦乐同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罗 倩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马亮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