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730民初496号之一
原告:怀来县沙城振山建筑器材经销部。
住所地:怀来县沙城镇营房路。
负责人:朱子红,经理。
被告:张家口市长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张家口市桥**白山街**。
法定代表人:王金玉。
第三人:徐峰,男,公司职工。
第三人:靳占英,男,公司会计。
原告怀来县沙城振山建筑器材经销部与被告张家口市长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徐峰、第三人靳占英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立案。原告怀来县沙城振山建筑器材经销部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怀来县沙城振山建筑器材经销部撤诉。
诉讼费1348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徐霞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