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730民初496号之二
申请人:怀来县沙城振山建筑器材经销部。
住所地:怀来县沙城镇营房路。
负责人:朱子红,经理。
被申请人:张家口市长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张家口市桥**白山街**。
法定代表人:王金玉。
被申请人:***,男,公司会计。
怀来县沙城振山建筑器材经销部与张家口市长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徐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作出(2020)冀0730民初496号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张家口市长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存款15万元。申请人怀来县沙城振山建筑器材经销部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张家口市长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存款15万元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徐霞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李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