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2民初2606号
原告:上海古河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沪宜公路50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751470038N。
法定代表人:徐英龙。
被告:武汉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革新大道38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MA4K3X746C。
法定代表人:赵祖坡。
被告:天润当代建筑装饰工程(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新华西街58号院2号楼17层172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34832740X6。
法定代表人:禅进林。
被告: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松北区科技创新城创新二路2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991270443422。
法定代表人:刘洋。
原告上海古河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原***置业有限公司、天润当代建筑装饰工程(北京)有限公司、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6日立案。原告上海古河化工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古河化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古河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上海古河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敏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胡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