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润当代建筑装饰工程(北京)有限公司

某某等执行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京0111执9341号
申请执行人:天润当代建筑装饰工程(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新华西街58号院2号楼17层1724室。
法定代表人:禅进林,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也驰,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申思,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北京蔚蓝鸿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西坝河北里16号楼1-6层16-1内4层419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4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曹县。
申请执行人天润当代建筑装饰工程(北京)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蔚蓝鸿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蔚蓝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京0111民初4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天润当代建筑装饰工程(北京)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730883.26元,具体申请事项:1.请求法院执行二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连带返还垫付工人工资款724096.09元;2.请求法院执行二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267.17元(自动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暂计算至2021年10月20日为1267.17元);3.请求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北京蔚蓝鸿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5520元,以上金额合计730883.26元。4.请求本案执行费用由二被执行人承担。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风险提示告知书;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本院冻结被执行人北京蔚蓝鸿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11月24日起至2022年11月24日止(余额不足);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和网络资金,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11月24日起至2022年11月24日止(余额不足);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车辆(未实际控制),查封期限为二年,自2021年11月26日起至2023年11月25日止,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案执行到位12000元,未执行到位标的为717616.09元(不包括相应利息)。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约谈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持相关证据材料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载明的强制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应当于到期前30日书面向本院申请继续冻结或查封。逾期不申请视为放弃权利,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风险由申请执行人本人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崔文生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崔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