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电环宇(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电环宇(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6民初1070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合全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化学工业区金山分区(西部)月工路**。
法定代表人:李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春兰,上海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佳丽,上海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电环宇(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div>
法定代表人:王新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勇,上海市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辉,上海市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上海合全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电环宇(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作出(2020)沪0116民初1070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申请人上海合全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上海漕泾支行账户(账号:XXXXXXXXX********)中的银行存款918,381.50元。现申请人上海合全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已将等值的案款缴纳至本案代管款账户,同时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合全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申请人上海合全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上海漕泾支行账户(账号:XXXXXXXXX********)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顾红顺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陆 静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