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电环宇(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电环宇(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6民初1262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合全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化学工业区金山分区(西部)月工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李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春兰,上海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琦,上海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电环宇(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王新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勇,上海市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合全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中电环宇(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日作出(2020)沪0116民初12624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准予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合全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保全申请,冻结被申请人中电环宇(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12,426.5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合全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合全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被申请人中电环宇(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12,426.54元或解除查封、解除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钱 静
法官助理  李晓婷
书 记 员  李晓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