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电环宇(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山东****能科技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22民初9020号
原告:***,男,1964年3月15日生,汉族,住邢台市襄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龙,河北观颐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胜强,邢台市信都区新源法律服务所法律作者。
被告:山东****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瑞德新居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毛晓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安涛,山东矩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电环宇(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路******1115。
法定代表人:王新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可娇莎,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能科技有限公司、中电环宇(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兰峰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郑安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