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2民初9811号
原告:中电联合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大华山镇大华山村南河西路3号。
法定代表人:**且,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立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城市副中心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运河东大街临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中电联合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城市副中心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7日立案。原告中电联合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电联合建设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电联合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梁睿诗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
法官助理 **明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