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9民初1974号
原告:**,男,197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延庆区。
被告:中电联合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大华山镇大华山村南河西路3号。
法定代表人:**且。
原告**与被告中电联合建设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9日立案。**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 芹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