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财保521号
申请人:中景建业(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贾书雪,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娜,北京市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润丰世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黄凯声。
申请人中景建业(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润丰世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景建业(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北京润丰世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616309.07元或者查封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担保书为中景建业(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景建业(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润丰世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616309.07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 玲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吕小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