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景建业(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新成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中景建业(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2民辖终31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新成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顾八路1区1号-D332(集群注册)。
法定代表人:尹建新,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景建业(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京东街3号1幢2层2单元217室。
法定代表人:刘洪云。
上诉人北京新成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成伟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景建业(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景建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22)京0115民初545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新成伟业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仅是组织人员为被上诉人提供劳务服务,作业中的干活材料,都是由被上诉人负责提供。而且,上诉人干完活,被上诉人现场有项目经理和负责水电工程验收的专人,验收合格后,方才给上诉人签订用工确认单。故上诉人于2022年4月2日把《变更案由申请书》已经邮寄给一审法院。现上诉人认为,一个切合实际的案由,对案件的审理和维护公平与正义,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双方签订的是《项目工程用工合同(水电劳务合同)》(以下简称《项目工程用工合同》),故我方申请变更本案案由为劳务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管辖地的确定,是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务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因此,被上诉人住所地在大兴,故一审法院有管辖权。《项目工程用工合同》明确约定由上诉人提供人员为被上诉人干水电劳务,白纸黑字,确定无疑。换句话说,若非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那签订合同时,双方之间完全可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何必明确签订《项目工程用工合同》。因此,本案案由实为《劳务合同纠纷》,根据劳务合同纠纷的管辖原则,可以明确本案的管辖法院为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本案由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审理。
中景建业公司对于新成伟业公司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首先,虽然《项目工程用工合同》第十一条第二款约定,若双方对争议无法达成共识时,协商不成应自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解决,但合同甲方中景建业公司所在地的北京市大兴区并无民商事仲裁委员会。故此,前述主管权条款约定不明,应属无效。
其次,《项目工程用工合同》约定了“项目名称”、“工程地址”、“施工范围及内容、承包价格”、“施工质量及施工要求”、“施工机具及现场管理”等内容,故此,一审法院关于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认定,并无不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鉴于《项目工程用工合同》约定的工程地址在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属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辖区范围,故本案应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综上,新成伟业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俊晔
审 判 员 李明磊
审 判 员 张 洁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郭 融
法官助理 赵 楚
书 记 员 沈俞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