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景建业(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景建业(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岛颐中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02财保169号 申请人:中景建业(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瀛海镇南海家园五里4号楼1层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3025636540244。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青岛颐中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06436236H。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青岛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虎山路20号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3MA3PRRKX34。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申请人中景建业(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青岛颐中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青岛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5293.24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中景建业(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上述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岛颐中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青岛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5293.24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 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