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能电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臧春为与蒯广明陕西众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230民初6504号
原告:臧春为,男,197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霍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川江,重庆臻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蒯广明,男,1970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
被告:陕西众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科技路西段9幢30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94130949P。
法定代表人:杨亭。
被告:中能电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20号东3区14幢东半部7层70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1000145659。
法定代表人:贾楠松。
本院在审理原告臧春为与被告蒯广明、陕西众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能电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臧春为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任 巍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谭 滔
书 记 员  隆瞿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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