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能电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中能电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西民催字第23813号
申请人中能电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52号中外交流大厦6层616。
法定代表人张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帅,男,1987年9月26日出生。
申请人中能电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申请宣告号码为10200044-20001903的银行汇票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11月2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中能电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除权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票据号码为10200044-20001903;票面金额50000元;申请人中能电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收款人贵州电网公司输电运行检修分公司;出票时间为2011年3月24日;出票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六铺炕支行的银行汇票无效。
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中能电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可以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中能电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孙明娟
代理审判员  李 媛
代理审判员  张保亮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满建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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