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能服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能服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蓝天防腐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内05民辖终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能服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雁栖大街53号院13号楼二层202-29室。
法定代表人:周世武,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祖立敏,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蓝天防腐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坦县浦东区长城大道东段。
法定代表人:孔祥鹏,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兰兰,女,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中能服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蓝天防腐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21)内0502民初184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中能服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依法撤销一审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到有管辖权的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立案审理。事实与理由:双方签订的《通辽热电有限责任公司花园西区、五金建材城、华夏锂园换热站大温差改造项目工程施工合同》是一份设备改造安装合同,并不是建设工程合同,一审法院将合同定义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对合同性质认定有误。本案应适用于协议管辖,双方签订的合同明确约定:任何一方可以提交北京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故本案仅被告所在地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
河南蓝天防腐安装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
本院认为,本案所涉纠纷源于双方签订的《通辽热电有限责任公司花园西区、五金建材城、华夏俪园换热站大温差改造项目工程施工合同》,从合同内容和性质上看,属于建设工程施工类合同,故应适用专属管辖。一审裁定驳回中能服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并无不当。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白 丽
审判员 张 雷
审判员 董明华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