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7财保139号
申请人:希望深蓝空调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西部园区西芯大道20号。
法定代表人:王华。
被申请人:中能服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金融街(长安)中心1号楼13层。
法定代表人:周世武。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希望深蓝空调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能服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希望深蓝空调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中能服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1465030.87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希望深蓝空调制造有限公司已提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希望深蓝空调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中能服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465030.87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吕文静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