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6民终291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能服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雁栖经济开发区雁栖大街53号院13号楼二层202-29室。
法定代表人:周世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立斌、吴涛,北京天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永兴锅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康县未来路南段西侧(符草楼镇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永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荣小龙,该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中能服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河南永兴锅炉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2020)豫1627民初55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中能服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起诉河南永兴锅炉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拖欠货款,一审判决后,两公司均上诉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一审就本案应支付款数额认定不清,且对部分买合同未予处理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2020)豫1627民初559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能服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793元、上诉人河南永兴锅炉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2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沈华秋
审 判 员 智卫东
审 判 员 曹春萍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 王秋洁
书 记 员 周 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