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16民初1387号
原告: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云龙山路99号。
法定代表人:陈正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荆,北京乾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峰,北京乾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能服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雁栖经济开发区雁栖大街53号院13号楼二层202-29室。
法定代表人:周世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祖立敏,该公司员工。
原告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建工集团)与被告中能服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能服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苏建工集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栗荆、被告中能服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祖立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江苏建工集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中能服公司给付江苏建工集团履约保证金50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标准:以5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7%的标准,自2017年9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判令中能服公司给付江苏建工集团承包管理费296415元(计算方式:5928303.69元×5%);3.判令中能服公司赔偿江苏建工集团保险费7900元(保险费指江苏建工集团申请保全用于购买保险担保的费用);4.保全费5000元、案件受理费均由中能服公司负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9月6日,江苏建工集团、中能服公司就中能服公司目前及未来获取的供热及环保领域项目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下称:原协议)约定:中能服公司负责供热项目市场开拓等,江苏建工集团负责已中标供热项目工程施工总承包。协议签署并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江苏建工集团向中能服公司支付履约保证金500万元。对于江苏建工集团向中能服公司缴纳的本协议履约保证金和施工合同履约保证金,中能服公司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分阶段保证金结存金额计算资金占用利息于江苏建工集团,并随保证金退还时间同期支付。如中能服公司指定的施工队伍组织施工的,应按工程结算造价的5%上缴承包管理费于江苏建工集团。2017年9月19日,江苏建工集团向中能服公司支付履约保证金500万元。2017年10月16日,江苏建工集团、中能服公司再次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下称:新协议)2017年10月17日,江苏建工集团中能服公司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原协议的履约保证金500万元转为新协议的履约保证金。新协议签订后江苏建工集团、中能服公司双方合作完成了通许县项目,该项目于2019年竣工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结算价为5928303.69元。施工项目是由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北京京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完成。北京京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有施工资质,但是实际施工人是李杰。李杰是中能服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员工。中能服公司没有给付过江苏建工集团管理费。现工程已经验收,并实际使用超过两年。至此,新协议已履行完毕。按新协议约定中能服公司应返还江苏建工集团履约保证金500万元,并支付利息及承包管理费。承包管理费计算方式是结算价乘以百分之五。利息应自2022年1月20日起按照LPR的标准计算。但经江苏建工集团多次催要,中能服公司至今未付。
中能服公司辩称,同意江苏建工集团主张的履约保证金及利息。认可利息计算标准为以5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7%的标准。但是不应支付承包管理费。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是李杰,挂靠在北京京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我方无法确定是否应该给北京京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管理费。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江苏建工程集团与中能服公司于2017年9月6日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双方约定:“……二、合作关系和合作方式。1.甲、乙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均为平等互利的合作关系。2.甲方负责供热项目市场开拓等,乙方负责甲方己中标供热项目工程施工总承包。双方先就甲方己中标的通许县区域清洁能源集中供应特许经营权项目、新乡县区域清洁能源集中供应特许经营权项目,以及甲方正在开拓的封丘县区域清洁能源集中供应特许经营权项目、魏县区域清洁能源集中供应特许经营权等供热项目为基础,开展项目建设合作,预计未来三年内总投资金额约为10亿元。3.甲方设立的项目公司为供热项日的业主方,乙方为供热项目工程施工总承包方。三、合作条件。1.本协议签署并生效后的5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本协议履约保证金计人民币伍佰万元(¥500.00万元),并于本协议合作有效期满后的7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乙方。2.甲方获得的供热项目签定后,双方确定由乙方独家进行工程施工总承包。乙方按施工总承包合同(下或简称“施工合同”)标的额的5%计算并支付施工合同履约保证金于甲方或甲方设立的项目公司。当乙方完成的工程进度达到施工合同标的的50%节点时,甲方或甲方设立的项目公司应返还50%履约保证金于乙方: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的5个工作日内,甲方或甲方设立的项目公司应全额返还剩余的50%履约保证金于乙方。3.对于乙方向甲方缴纳的本协议履约保证金和施工合同履约保证金,甲方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分阶段保证金结存金额计算资金占用利息于乙方,并随保证金退还时间同期支付……5.如甲方中标的合作项目以乙方名义签署施工总承包合同、且由甲方或甲方指定的施工队伍组织施工的,甲方应按工程结算造价的5%上缴总承包管理费于乙方,同时接受乙方对合作施工项目的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劳动用工、工程款使用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双方于2017年10月16日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一、双方一致同意于2017年9月6日签署的《战路合作框架协议》(下或简称“原协议”),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作废。二、对乙方按原协议项下之条款约定并于2017年9月19日汇至到甲方计人民币伍佰万元的履约保证金,甲乙双方同意自行转为合作协议中约定乙方向甲方或甲方设立的项目公司所需缴纳的施工合同履约保证金,相关计息仍按乙方汇款之日起计算。”
2017年9月19日,江苏建工集团通过中国建设银行向中能服公司转账5000000元,标明用途为履约保证金。
另查明,2018年2月13日,中能服公司委托通许中能服热力有限公司与北京京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通许县城区集中供热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计划竣工日期为2019年1月20日。后北京京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将案涉的通许县供热项目发包给李杰,李杰系实际施工人。该案涉工程已经竣工验收且就完成的工程量进行了结算确认。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战略合作框架协议》、《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银行转账回单、授权委托书、《通许县城区集中供热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许县城区集中供热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书一、(2020)豫0222民初1353号民事判决书、(2020)豫02民终4351号民事调解书、(2022)京0109民初1554号民事调解书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中江苏建工集团、中能服公司双方签订的《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及《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中关于履约保证金的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庭审中,中能服公司亦同意向江苏建工集团返还履约保证金并利息,本院对此不持异议。
关于江苏建工集团、中能服公司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如果中能服公司以江苏建工集团名义签署施工总承包合同,或者中能服公司或其指定的施工队伍组织施工,中能服公司应按照工程结算造价的5%缴纳承包管理一节,因江苏建工集团并未实际参与案涉工程的管理,故其主张管理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对江苏建工集团的此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江苏建工集团主张的保险费7900元,亦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中能服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5000000元及利息(以5000000元为基数,自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起至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保全费5000元,由中能服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案件受理费24465.1元,由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065.1元(已交纳);由中能服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34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孙竞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高雨
书记员 林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