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7102民初1318号
原告:中铁电气化铁路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7678750307U。
法定代表人:齐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松林、柯蒙,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三愚煤炭集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365934R。
法定代表人:李永祥。
原告中铁电气化铁路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三愚煤炭集运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原告中铁电气化铁路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铁电气化铁路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铁电气化铁路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82元,减半收取2241元,原告中铁电气化铁路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审判员 张成金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郭亚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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