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电气化铁路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等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826民初1609-1号
原告:***,男,195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绥德县人。
原告:***,女,1958年07月1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绥德县人。
原告:朱海霞,女,1982年09月1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绥德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星,男,汉族,陕西省绥德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卫国,男,1972年3月4日出生,陕西省绥德县人。
原告:***,女,2008年07月0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绥德县人。
原告:刘奕皓,男,2019年01月0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绥德县人。
原告***、刘奕皓法定代理人:朱海霞,系二人之母。
被告:中国铁路西安局集团有限公司绥德工电段。
住所地:绥德县火车站旁办公楼1-3号。
负责人:彭有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富春,陕西名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电气化铁路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山东庄镇府前路9号B座101室。
法定代理人:齐波
被告:陕西西延铁路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南二环东段366号。
法定代表人:雷永斌。
原告***、***、刘奕皓、***、朱海霞与被告陕西西延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铁路西安局集团有限公司绥德工电段、中铁电气化铁路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
原告诉称,2020年5月23日,原告的近亲属刘路在绥德县四十里铺无定河畔钓鱼,在钓鱼时被架在上空的高压线电弧击中,导致当场死亡。经核实上空的高压线产权单位为被告陕西西延铁路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中国铁路西安局集团有限公司绥德工电段负责监管该高压线路,被告陕西西延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又与中铁电气化铁路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设备维护管理委托合同,将其拥有所有权的包西铁路的电力等设备的维护管理委托给中铁电气化铁路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负责。故提起诉讼,请求被告赔偿原告近亲属刘路触电死亡造成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1330537元,案件受理费应由被告负担。
被告中铁电气化铁路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法释[2012]10号第三条规定:“下列涉及铁路运输、铁路安全、铁路财产的民事诉讼,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八)铁路行车事故及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本案受害人的人身损害系铁路运营设施的高压电击打造成,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上述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案件范围,故申请将本案已送至西安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行为发生地在绥德,本院具有管辖权,不属铁路运输、铁路安全、铁路财产的民事诉讼,也不属铁路行车事故及其他运营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被告中铁电气化铁路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铁电气化铁路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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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白宏东
人民陪审员  马 莉
人民陪审员  马 瑛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陈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