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电气化铁路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中铁电气化铁路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陕0623执1016号
**、中铁电气化铁路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中铁电气化铁路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争议一案,陕西省子长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子劳人仲案字〔2022〕第96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中铁电气化铁路运营管理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由被执行人中铁电气化铁路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经济补偿金、失业金等合计30000元及(逾期产生的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从2022年8月23日起算至全部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月利率按2%计算),并承担本案执行费。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铁电气化铁路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主动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了案款30000元,并承担了执行费350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2)陕0623执1016号案件执行完毕,于2022年10月18日结案。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