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电气化铁路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中铁电气化铁路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881民初2212号 原告:***。 被告:中铁电气化铁路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中铁电气化铁路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原告***于2023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中铁电气化铁路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李 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