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7民初7709号
原告:中铁电气化铁路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山东庄镇府前路9号B座1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华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左云县。
原告中铁电气化铁路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0日立案。原告中铁电气化铁路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原告中铁电气化铁路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铁电气化铁路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井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