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7民初2375号
原告:***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大***九园公路3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至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建设集团北京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20号2001-0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7年2月8日出生,系中铁建设集团北京工程有限公司职工,住单位宿舍。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6年8月20日出生,系中铁建设集团北京工程有限公司职工,住单位宿舍。
第三人:天津远大兴辰住宅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经济技术开发区兴河路与永合道交口。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建设集团北京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天津远大兴辰住宅工业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立案。原告***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孟 琳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