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建设集团北京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铁建设集团北京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7民初2375号 原告:***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大***九园公路3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至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建设集团北京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20号2001-0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7年2月8日出生,系中铁建设集团北京工程有限公司职工,住单位宿舍。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6年8月20日出生,系中铁建设集团北京工程有限公司职工,住单位宿舍。 第三人:天津远大兴辰住宅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经济技术开发区兴河路与永合道交口。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建设集团北京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天津远大兴辰住宅工业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立案。原告***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孟 琳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