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902民初5849号
原告:***,男,汉族,1986年7月13日出生,住址河南省汤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濮阳市华龙区黄河法律服务法律工作者。
被告:裴红军,男,汉族,1972年2月4日出生,住址濮阳市华龙区(河南豫能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濮阳市乐县智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联系。
被告:中冶国宇(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华龙区岳村乡往东8000米渡母寺村西边(河南豫能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中国电建集团河南工程公司,住所地濮阳市华龙区岳村乡往东8000米渡母寺村西边(河南豫能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河南宏源化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濮上路与建设路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原告***与被告裴红军、中冶国宇(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河南工程公司、河南宏源化工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裴红军、中冶国宇(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河南工程公司、河南宏源化工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撤诉申请,是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行为,且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潘慧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焦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