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冶国宇(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中冶国宇(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521民初128号
原告:***,男,198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元元、朱金玉,河南君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中冶国宇(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市辖区海淀区羊坊店路******1134。
法定代表人:夏红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开乔,河南正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与被告中冶国宇(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2021年2月4日,原告***提出申请认为,闻俊江与李泳与本案具有直接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申请追加闻俊江与李泳为本案的被告参加诉讼已被准许,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祁怀志
审判员  王秀梅
审判员  董晓明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沈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