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902民初5647号
原告***,男,汉族,1986年7月13日出生,住址。
委托诉讼代理人***,濮阳市华龙区黄河法律服务法律工作者。
被告裴红军,男,汉族,1972年2月4日出生,住址濮阳市华龙区(河南豫能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中***(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号110108018146150,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新年西路22号B座2层02-A600室。
被告中国电建集团河南工程公司,住所地濮阳市华龙区岳村乡往东8000米渡母寺村西边(河南豫能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裴红军、中***(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河南工程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通知其预交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魏香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