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9民初1458号
原告:中冶**(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
法定代表人:畅晓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奕毅,男,1979年8月15日出生,中冶**(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理。
被告:***,男,1969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
原告中冶**(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立案。原告中冶**(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冶**(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冶**(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中冶**(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杜 宇
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孟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