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9民初3033号
原告:***,男,199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安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鼎***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冶**(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河间市开发区。
第三人:***,男,1984年9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朝阳区。
原告***与被告中冶**(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杜 宇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