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五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鞍山市三江运输有限公司、中原五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辽0311民初1142号
原告鞍山市三江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原五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5日作出(2020)辽0302民初363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移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后,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告诉状在主文写明原告为鞍山市三江运输有限公司,而在文末具状人处由抚顺市兴顺三江矿业有限公司加盖公章。故本案原告主体不明,由此导致该案诉讼请求不明,即其主张被告到底向哪一个主体履行义务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鞍山市三江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14元,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吴连生 人民陪审员  孙 红 人民陪审员  王爱华
书 记 员  董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