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205执176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宁波定坤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3MA2GW59R1F。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三支街151号***人才开发广场一楼0362工位。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波市江北区致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申请执行人:宁波明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1MA2GR5MJ1P。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骆驼街道民和路399号14-4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原五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302MA0037K0XD。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文化园西路6号院18号楼20层20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宁波定坤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宁波明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原五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本院作出的(2022)浙0205民初1206号民事调解书、(2022)浙0205民初325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分别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2月1日合并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中原五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宁波定坤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工程余款95240元并支付自2021年6月1日起以9524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被执行人中原五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宁波明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605190元及以尚欠工程款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货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自2022年2月15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律师代理费损失300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6073元,执行费9434.3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分别于2022年12月6日、2022年12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限制消费令等,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但报告了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中原五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保险、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了以下情况并采取了以下措施:
1、截止2023年5月29日,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中原五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多个银行账户内存款予以冻结,但均为轮候冻结且有多家法院在先冻结;
2、被执行人中原五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3、本院已于2023年2月3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中原五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黄厂南里3号院20号楼1至2层101、1层102、1层103等29处房地产,上述房地产本院另案首轮查封,但设有抵押,抵押权人已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法院向本院要求移送处置权,本院已在2021年12月16日函复该院,将处置权移交该院,并明确上述房地产变价所得款项在扣除优先债权及相关费用后的余款由该院汇付本院依法处理,但该法院目前暂时未处置;
4、被执行人中原五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有价证券、股权登记信息。被执行人中原五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四份车辆保险(公司名下未查询到有车辆,系为其法定代表人等名下车辆投保),一份意外伤害保险(小额保费),经询申请执行人方意见后,均不采取相应执行措施;
5、于2022年12月12日传唤被执行人中原五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到庭接受调查询问,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但向本院邮寄申报了财产情况。同时,已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调查(其在本省有多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等未履行案件);
6、鉴于被执行人中原五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报告了财产情况,本院对被执行人中原五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截止2023年5月29日,本案未执行到执行款,且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宁波定坤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宁波明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其没有异议,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中原五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205执176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邹娟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