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五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机械设备经营部、中原五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205执1597号 申请执行人:******机械设备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203MA2J3J2B9G。住所地:浙江省**市海曙区新星路515号(4-1)室商务托管0091。 主要负责人:***,该经营部业主。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原五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302MA0037K0XD。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文化园西路6号院18号楼20层20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机械设备经营部与被执行人中原五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205民初527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0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中原五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机械设备经营部工程款280800元及以尚未清偿的工程款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6月10日起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并支付申请执行人******机械设备经营部为实现涉案债权支出的律师费300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778.5元,执行费4157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2年10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限制消费令等,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但报告了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中原五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保险、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了以下情况并采取了以下措施: 1、截止2023年3月30日,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中原五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多个银行账户内存款予以冻结,但均为轮候冻结且有多家法院在先冻结; 2、被执行人中原五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3、本院已于2022年10月24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中原五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黄厂南里3号院20号楼1至2层101、1层102、1层103等29处房地产,上述房地产本院另案首轮查封,但设有抵押,抵押权人已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法院向本院要求移送处置权,本院已在2021年12月16日函复该院,将处置权移交该院,并明确上述房地产变价所得款项在扣除优先债权及相关费用后的余款由该院汇付本院依法处理,但该法院目前暂时未处置; 4、被执行人中原五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有价证券、股权登记信息。被执行人中原五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保险有四份车辆保险(公司名下未查询到有车辆,系为其法定代表人等名下车辆投保),一份意外伤害保险(小额保费),经询申请执行人方意见后,不采取相应执行措施; 5、于2022年10月18日传唤被执行人中原五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到庭接受调查询问,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但向本院邮寄申报了财产情况。同时,已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调查(其在本省有多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等未履行案件); 6、鉴于被执行人中原五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报告了财产情况,本院对被执行人中原五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截止2023年3月30日,本案未执行到执行款,且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机械设备经营部,其没有异议,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中原五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205执159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邹娟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