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粤1324执223-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9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黄浦区。
被执行人:中原五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中原五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纠纷一案,龙门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龙劳人仲案非终字﹝2022﹞68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工资92121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1月15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提交了财产申报表,但至今未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其银行账户已被其他法院多次冻结,本院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中原五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朝阳区××南里××号院××号楼×层×××房产【不动产权证书号:京(2018)朝不动产权第0××2号】(查封期限3年,从2023年2月17日至2026年2月16日),并向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发送了参与分配函。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四、通过省不动产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居住地不动产登记情况进行了调查。
院于2023年3月1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并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其财产已被其他法院查封、冻结,本院依法轮候查封房产并参与分配,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3)粤1324执22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对财产查封、冻结的被执行人,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续封续冻,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封续冻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卢 青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 黄水长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