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五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原五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鞍山恒体房地产有限公司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302执349号 申请执行人:中原某某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经济开发区文化园西路6号院18号20层2001室。 被执行人:鞍山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园林大道983号。 本院在执行中原某某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与鞍山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法院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足额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齐 麟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