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自控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

中自控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与青岛广源发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5民初53392号
本院受理原告中自控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自控公司)与被告青岛广源发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源发进出口公司)、青岛广源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源发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后,被告广源发进出口公司、广源发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广源发进出口公司和广源发公司认为,本案不属于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不适用侵权纠纷管辖的规定。本案属于公司清算责任纠纷,应由目标公司山东蓬莱栾家口油港有限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即山东省烟台市蓬莱区人民法院管辖。广源发进出口公司、广源发公司请求将本案移送山东省烟台市蓬莱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中自控公司主张广源发进出口公司、广源发公司作为山东蓬莱栾家口油港有限公司股东,在公司出现解散事由后,未依法进行清算,致使中自控公司的债权无法受偿,请求法院判令广源发进出口公司、广源发公司就中自控公司对山东蓬莱栾家口油港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承担清偿责任。本案属侵权之诉,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中自控公司的住所地是侵权结果发生地,中自控公司的住所地在本院辖区,故本院具有管辖权。广源发进出口公司、广源发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青岛广源发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青岛广源发集团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金 宏
书  记  员   李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