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自控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

宜昌桑德三峡水务有限公司与中自控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鄂05知民初84号
原告(反诉被告)宜昌桑德三峡水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桑德水务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中自控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自控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2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南京市、苏州市、武汉市、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规定:“……四、同意指定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下知识产权案件:1、发生在湖北省辖区内的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本案为委托开发计算机软件的合同纠纷,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刘乾华 审判员  黄孝平 审判员  罗 娟
书记员  张 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