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自控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

中自控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与日照森达美油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判决书
(2018)鲁1102民初7432号
原告中自控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日照森达美油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自控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波、李蕾,被告日照森达美油脂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国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日照森达美油脂有限公司棕榈油精炼项目一期工程自动控制系统总承包工程合同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协议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对涉案工程进行了施工安装,该工程竣工后经三方验收合格后被告投入使用。期间,被告已经多次支付了原告部分工程款,尚欠原告工程款356065.68元,原、被告对于该工程欠款数额均没有异议,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尚欠的工程款356065.68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逾期付款,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相应的利息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原、被告对于逾期支付工程款没有约定,原告要求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信。第十八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涉案工程已经实际交付并投入使用,原告并没有要求被告按照实际交付的时间计算利息损失,原告要求被告自2015年2月2日(即被告付最后一笔款的时间)起计算利息损失,涉案工程竣工时间为2011年5月25日,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时间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提出涉案案由为技术服务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原、被告签订的《日照森达美油脂有限公司棕榈油精炼项目一期工程自动控制系统总承包工程合同书》主要对包括工程的方案设计、成套设备采购供货。应用软件组态、施工安装、调试和投运等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办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验、设计、施工合同。”综上,原、被告之间的合同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被告提出“因雷达液位计的测量结果一直存在误差较大,在一定情况下无法正常使用,严重影响了公司正常业务”等抗辩意见。雷达液位计系涉案工程的施工范围,自动控制系统计量检测的钢制拱顶储罐液位数据不准确的事实存在,但不能对抗被告应支付原告工程款的诉讼请求。被告提出扣留部分合同价款作为质保金的抗辩意见,经查,原、被告约定合同款的10%作为质保金,质量保证期满后7日内无息付清。同时约定质量保证期为正式验收后12个月,原、被告竣工时间为2011年5月25日,质保期届满后,被告又对欠款作出书面承诺,故被告的该辩解理由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0年6月原告中自控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通过竞标取得被告日照森达美油脂有限公司招标的棕榈油精炼项目一期工程,该工程是一个自动化仪表系统,属于自动化专业,测量罐区里液压液位、温度、流量等信息。原、被告于2010年7月20日签订了《日照森达美油脂有限公司棕榈油精炼项目一期工程自动控制系统总承包工程合同书》,合同主要内容:甲方:日照森达美油脂有限公司乙方:中自控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一、工程内容日照森达美有限公司棕榈油精炼项目一期工程自动控制系统总承包工程的方案设计、成套设备采购供货、应用软件组态、施工安装、调试和投运等,二、双方的责任,甲方的责任1.向乙方提供工程所必需的技术资料及图纸;2.协调乙方和设计院相关专业的工作配合;3.协调乙方和甲方指定的第三方设备供应商间的技术接口和工作配合;4.协调乙方和各施工建设单位间的工作配合;5.为乙方的现场施工提供必要的基础条件及配合。乙方的责任1.在甲方提供的相关工程设计文件及技术要求基础上,全面负责设计方案、功能目标的实现及相关设备的安装工作;2.负责本工程中所需设备及材料的供货软件组态、调试和投运等工作;3.负责对甲方操作人员和维护人员进行系统操作、维护和管理的技术培训,以保证工程交接后甲方能正确使用、操作、维护和管理;4.向甲方提供完整的项目资料,包括设计文档、用户手册和工程竣工资料等,以保证满足甲方日常生产及维护的需要;5.指派专人代表乙方对甲方的需求做出及时响应。三、工期合同签订后的90天完成。四、合同价格工程合同款合计人民币:5400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佰肆拾万元整。五、付款方式1.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7日内甲方预付乙方10%的合同款(计5400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佰肆拾万元整;2.乙方货到现场经双方验收合格后,7日内甲方付乙方50%的合同款(计¥27000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佰柒拾万元整;3.完成施工安装及系统现场联调工作,经甲方验收合格后,7日内甲方付乙方30%的合同款(计:¥1620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佰陆拾贰万元整;4.余下的10%的合同款(计:¥5400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佰肆拾万元整)为质保金。质量保质期满后7日内无息付清。六、工程质量及验收1.系统具备验收条件时,由乙方提出书面申请及提交所有已得到甲方认定的项目验收资料,经甲方确认并安排验收之日起,系统即开始验收。2.验收标准:依据双方确认的自动控制系统技术规格书国家或行业标准。3.在验收中因乙方缘故造成系统或子系统未能达到技术要求时,乙方负责对系统或子系统进行调整和维护,直至达到原定的技术要求。4.验收时所需文档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的相关技术文档包括:а)用户手册(书面资料)b)相关设计文档c)工程竣工资料(书面资料)5.质量保证期:正式验收后12个月6.售后服务1)项目验收后质量保证期内,由于乙方开发与集成等技术问题导致系统的相关修改,由乙方提供免费服务;2)故障响应:乙方提供24小时的热线响应服务承诺,在乙方开发的系统出现故障时,如需现场服务,乙方承诺在接到甲方通知的48小时内到达现场。乙方提供远程维护服务时,甲方应提供远程维护所需的权限及配套条件。七、违约责任1.甲方责任如甲方未能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应负的责任,由此竣工日期延长的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2.乙方责任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乙方负责修理和返工,由此竣工日期延长的责任由乙方承担。八、违约及纠纷的解决由合同履行地法院提出诉讼。九、其他1.本项目双方应各指定一名项目负责人,协商解决过工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和其它未尽事宜。协商结果以文字形式为准。2.本合同所包含的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本合同正本两份,副本四份,双方各持三份。4.本合同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5.合同附件:1)、自动控制系统技术协议书(附件1)2)、自动控制系统设备清单(附件2)甲方:日照森达美油脂有限公司乙方:中自控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甲乙法定代表人签字及加盖公章)日期:2010.7.20。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方案调整及成本增加,经结算审计结果如下:日照森达美油脂有限公司棕榈油精炼项目一期工程主合同额为5400000,加上该工程自动化控制系统总承包方案调整及成本增加说明合同额1009720及工程变更签证费102072,故原报值为6511792,经第三方审计部门审计,核减金额26135.20,因此实际完成税收入为6485656.80元。原、被告对于该审计结果均签字、盖章认可。按照合同约定,中自控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履行了成套设备供货、调试及投运工作,原、被告及监理单位青岛越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涉案工程进行了验收,并出具了竣工报告,该报告载明了工程名称:山东日照森达美油脂有限公司棕榈油油罐项目-自控工程;开工日期:2010年12月25日;竣工日期:2011年5月20日;竣工工程内容:1.完成电缆、扁铁、钢管、PVC管敷设分别计38400米、610米、6620米、3966米;2.完成流量计装置安装总计6套并接线调试;3.完成22台快速球机、3台枪机的链接以及安装调试;4.完成电动阀36台接线以及安装;5.完成压力液位计和多点温度计总计26套的安装,并进行电缆连接,系统调试;6.完成PLC控制柜安装7台,视频网络柜3台,供电柜5台,视频控制箱16台,电脑操作台1套并进行电缆连接,系统调试;7.完成1套流量计的安装,2套浮球液位计安装;8.控制系统软件开发、调试;发布系统的开发调试;9.完成大屏幕系统1套,LED显示屏1套的安装调试;10.完成电脑的安装调试7套;12.其他业主委托工程。检查评定:该工程已达到竣工条件等。 原、被告又于2011年签订《日照森美达有限公司棕榈油精炼项目一期工程电伴热安装工程合同书》,2011年12月14日经原、被告及审计单位对该工程结算并进行了审计,该审计载明:原报值153158元,核减3158元,核定值150000元。同时于2012年2月23日经山东浩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该工程进行了审计,审定价值为150000元,该合同款项已于2015年2月2日履行完毕。 另查明,原告的工程总款为6485656.80元(不包括2011年12月完成的工程量,工程款为150000元),被告共计支付原告工程款如下:2010年7月23日被告支付工程款540000元,2010年12月7日被告支付工程款2000000元,2011年4月2日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2000000元,2011年7月14日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542462元,2011年7月15日,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450000元(分两笔支付250000元、200000元),2012年5月9日,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309515.06元,2015年2月2日,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50000元,经双方协商被告代缴税款137614.06元折抵部分工程款,现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共计356065.68元。 2014年11月25日,被告向原告发出《日照森美达有限公司关于延期支付工程尾款的申请》,内容如下:“我公司棕榈油项目一期工程自动化控制系统设计施工由贵承建,工程建设期间双方合作愉快,目前系统已投入使用,在此表示感谢,截止目前,尚有工程尾款未支付,我公司深表歉意。由于近几年国内棕榈油市场低迷,我公司正式运营以来一直未能实现销售,导致目前资金比较紧张;同时受产业政策的限制,政府不允许外商独资经营棕榈油精炼,为了二期棕榈油精炼项目的开工建设,我司于2013年下半年开始着手与中方合资的谈判,目前我公司集团高层已敲定合资意向。鉴于此,我司恳请将工程尾款支付期限延后,并力争在2015年春节前进行支付等。”但被告并未履行支付全部合同款的义务。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发出《催款函》、《律师函》均未得到积极回应,上述两份合同被告共向原告支付工程款6279591.12元,尚欠原告中自控工程款356065.68元未支付,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356065.68元及利息损失,损失以356065.68元为本金,自2015年2月2日起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又查明,2010年7月20日原、被告签订的《日照森达美油脂有限公司棕榈油精炼项目一期工程自控系统技术协议》的工程范围包括:二次设计、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安装、调试、培训及其他工程服务;储罐液位计量,包括26套E+H雷达液位计、12点温度计和罐旁显示仪,3台储罐巡检仪,1台通讯协议转换器等;工程内容包括设备清单的供货、在监控中心操作站实时检测26座储罐的液位、多点罐温,提供报警、记录功能,提供油罐温度对油罐蒸汽加热系统调节阀的连锁等。原告对上述工程设计施工进行了承建,该系统被告亦投入使用。被告在使用过程中,发现雷达液位计无法实时提供实际储罐液位等问题。
一、被告日照森达美油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自控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工程款356065.68元; 二、被告日照森达美油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自控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工程款的利息损失(以本金356065.68元为基数,自2015年2月2日起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71元,由被告日照森达美油脂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费XX 人民陪审员  丁 红 人民陪审员  卢均成
书 记 员  孙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