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203民初4619号
原告:厦***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槟榔东里165号701室之二,统—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76040018J。
法定代表人:朱礼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颖芳,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洁,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安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新浦东路22号明发商业广场2幢2单元22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0315615659C。
法定代表人:周庆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斌莉,漳州市芗城区芝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厦***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彪公司)与被告福建安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城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4日立案。
祥彪公司诉称,2018年7月份起,祥彪公司与安城公司开展道路摊铺工作的合作,祥彪公司根据安城公司的指示,提供道路摊铺服务。2018年7月至10月,2019年6月至7月,2019年9月至12月,以及2020年1月至3月,祥彪公司根据安城公司的指示,为四个工程提供路面施工和设备租赁服务,工程地点分别为:(1)漳州平和正兴大道;(2)漳州南昌路;(3)漳州元光南路等路口和路面;(4)漳州南坑路。祥彪公司已依约完成委托事项,安城公司应付款项1324691.25元,但安城公司仅支付850000元,尚欠474691.25元未付。现请求判令:1.安城公司立即支付祥彪公司尚欠费用474691.25元;2.安城公司立即支付逾期付款的资金占用费(以474691.2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自2021年12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3.安城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安城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案涉工程均位于漳州市芗城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案属于专属管辖,应移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查,祥彪公司起诉的案涉工程主要有四个,包括:(1)漳州平和正兴大道;(2)漳州南昌路;(3)漳州元光南路等路口和路面;(4)漳州南坑路。上述工程中,工程(1)位于漳州市平和县,工程(2)(3)(4)均位于漳州市芗城区。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案涉工程均不在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案涉工程主要位于漳州市芗城区,故安城公司所提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邱瑛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 洪昱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三十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